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發布者:龔陳發布時間:2016-11-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和研究生合法權益,加強和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範研究生日常行為,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按照國家招生制度錄取的、接受普通學曆學位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培養單位要緊密圍繞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這一中心任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研究生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研究生要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按照“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積極培育和踐行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崇尚創新,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制

    第五條  研究生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按學校規定的日期入學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向所在培養單位請假,并由培養單位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備案,假期不得超過兩周。

    第六條  研究生應當在新生入學或新學年開學時向學校繳清當年學費。未按學校規定繳清學費者,新生不予辦理入學手續,老生不予學籍注冊、成績登記和論文答辯。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的,憑相關手續辦理入學或注冊。

第七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兩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期滿,須在開學前向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入學申請,經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第八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須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二)參加“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教育部批準項目,到西部貧困區縣從事志願服務;

(三)少數民族骨幹計劃碩士生第一學年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礎強化培訓基地接受培訓;

(四)其他原因不能在校學習。   

第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研究生考試報名、志願填報信息是否真實、準确;

(二)研究生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名體檢标準;

(三)研究生的考試過程、考試成績、專業能力、錄取資格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學校認為需要複查的其他事項。

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的,同時取消學籍。

    (一)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

    (二)入學資格複查結論證明在研究生考試報名、志願填報、健康狀況、考試過程、錄取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

(三)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複查不合格;

(四)健康檢查結果不符合招生體檢标準,或入學後三個月内發現患有嚴重疾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認為二年治療期内難以恢複健康;

(五)非定向錄取研究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内未将本人檔案轉入學校,或轉入檔案不完整、不真實。

第十一條  對研究生新生做出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處理,由學校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意見,并進行網絡公告。研究生可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訴。無異議的,報校務會議審定後出具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按時報到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培養單位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并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備案,否則按曠課處理。

第十三條  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三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基本學制,根據國家有關專業碩士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為兩年或三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三年;在職博士研究生基本學制為四年。

 

第三章 考勤與請假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和統一組織的教學、實踐活動。所有活動均應考勤。

第十五條  因病請假,須憑醫生診斷證明(在校期間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确有特殊情況須請事假者,必須事先提出請假申請,導師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  請假期滿,應及時銷假;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而未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十七條  請假在兩周以内,須經培養單位批準;請假在兩周以上、一個月以内,須經培養單位審核後,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批準。一學期内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  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虛假行為,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請假出國(境),但直系親屬發生意外事故者除外。                                                                              

第二十條  研究生出國(境)進修、留學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缺課達到一定課時不得參加課程考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提倡晚婚和晚育。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并按照學校相關規定辦理計劃生育手續。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必須按各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修習規定的課程,通過相關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單,并歸入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必須事先辦理緩考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院和研究生院批準後,方可緩考。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跨校修讀課程,可以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的學習。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研究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在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有以下特殊原因之一,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家庭有特殊情況,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顧;

(二)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指導,學校又無相關專業指導教師繼續指導;

(三)省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轉學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由本校轉出的,須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培養單位簽署意見,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主管校領導同意,拟轉入學校接收,轉出、拟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因患病轉學的研究生還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拟轉入學校認可醫院的檢查證明。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一般不接收由其他學校轉入我校的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須轉入我校的,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我校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有關專業導師組考核并認定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報校長簽署接收函。其中博士研究生申請轉入我校者,需經學校研究生招生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考生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成績;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

(四)通過定向就業、專項計劃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

(五)未通過研究生入學統一招錄考試錄取入學的(含推免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等);

(六)跨學科門類;

(七)應予退學;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培養的,可以申請轉專業。轉專業隻能在同一學科或相關專業内進行。二年級以上研究生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三十四條  轉專業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轉出與轉入培養單位及導師同意,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核,主管校領導批準。

學校應及時對轉專業、轉學的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我校的在籍研究生不得再報考其他院校的同層次研究生。報考并同時被兩所學校錄取的研究生,一經發現取消其在我校的學籍。

第三十六條  創新實踐、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研究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可申請休學。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須有學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需要休養治療證明”。休學由本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批準。

    第三十八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複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因病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休學期間,獎助學金暫停發放,複學後予以恢複,但發放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基本學習年限。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書面複學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批準。研究生因病休學期滿,申請複學時,須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已恢複健康,并經校醫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複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理。

 

第七章 退學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

    (一)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基本學制1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基本學制3年;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基本學制4年;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

(三)未經請假擅自離校連續達14天,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五)本人申請退學。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退學應繳清在讀期間的學費;已交學費按實際在校學習時間結算。

    第四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查核實,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六條  對退學的研究生,學校應出具退學決定書,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退學決定書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的,由培養單位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邀請二名以上的教師或學生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退學決定書留置研究生本人住處,即視為送達。

    以上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學校可依法采用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研究生的申訴按照《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學生申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原單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退學的研究生,自退學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提前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優秀,經考查符合學校提前答辯的規定,可申請提前進行論文答辯。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畢業。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延長學制的,在延長學習年限期間不享受獎助。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研究生畢業證書:

    (一)在規定學習年限内,畢業資格審核、學位論文答辯通過;

    (二)在規定學習年限内,畢業資格審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

    (三)在規定學習年限内,畢業資格審核通過,學位論文通過學術不端行為檢測。

(二)、(三)所列情形,須經研究生本人申請,學院(中心)學位分委員會審議同意,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十四條  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修滿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但未達到畢業條件的,經研究生本人申請,頒發結業證書及成績證明。

第五十五條  實際學習滿一年以上退學的,經研究生本人申請,頒發肄業證書。未經批準擅自離校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須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做好畢業鑒定。鑒定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科學研究、社會實踐和健康情況等方面。鑒定必須實事求是,允許研究生個人申訴或保留不同意見。

    第五十七條  為了嚴格執行新生電子注冊、學籍學曆信息注冊及學位授予信息管理制度,研究生必須積極配合學校做好畢(結)業證書信息填報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可補辦。經研究生本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後,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美全面考核,對于品學兼優的研究生予以獎勵。獎勵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獎勵的形式有:通報表揚,頒發獎狀、證書、獎章、獎品和獎學金,授予榮譽稱号等。

    第六十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六十一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滿時确己改正錯誤,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将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或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和學校秩序、侮辱和诽謗他人而堅持不改;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

    (三)破壞公共财産,偷竊他人财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

    (四)酗酒、賭博、打架鬥毆,情節嚴重,品行惡劣,道德敗壞;

(五)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

(六)篡改、僞造實驗數據或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寫論文或參與買賣學術論文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行處分,經教育不改;

(九)違反學校其它紀律,情節嚴重。

    第六十三條  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在處理時應告知其事實和理由,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對研究生處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與退學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方式相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複查,在接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情況特别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複查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五條  對研究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培養單位提出意見,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查批準;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培養單位提出意見,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審查,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六條  對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日期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原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七條  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章 定向培養研究生

    第六十八條 定向培養的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改變錄取類别和定向單位。定向培養碩士研究生若報考博士研究生,必須征得定向單位或現職單位的同意。

    第六十九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定向協議書約定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定向培養研究生,畢業後一律按定向協議書約定派遣。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研究生畢業、終止學業,應注銷研究生證,按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後方可離校。

    第七十二條  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國留學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除另有規定外,均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頒布的《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南大研字〔200718)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