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教字[2017]19号
(2017年6月28日校務會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嚴肅考風考紀,根據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主席令第39号)、《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校全日制在籍學生參加校内外各級考試都必須遵守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嚴禁各種違紀舞弊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對嚴重違紀和舞弊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分别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同時取消其考試資格,其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三條考試違紀舞弊行為分為考試違紀和考試舞弊兩種。考試違紀是指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和要求的行為;考試舞弊是指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的手段試圖獲得考試答案或者讓考試成績提高的行為。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監考教師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一)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或不按時交卷的;
(四)交卷後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的;
(五)未經監考人員同意互借文具的;
(六)有其他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的;
(二)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三)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材料帶出考場的;
(四)答題前擅自交換試卷的;
(五)有第四條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種行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的;
(二)在考試前預謀協同舞弊并舞弊未遂的;
(三)在考場内吸煙或者喧嘩,擾亂考場秩序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ipad等,下同)的;
(五)有第五條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種行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物品參加考試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點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資料的;
(三)在課桌、衣物、身體等處有考試課程内容相關信息的;
(四)傳遞、接收、交換試卷、答卷和書寫有考試内容草稿紙的;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六)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的;
(七)試卷答案雷同被認定為舞弊的;
(八)使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九)其他違紀舞弊行為應當給予記過處分的。
第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搶奪、竊取、損毀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便利的;
(二)參與集體(三人及三人以上)舞弊或罷考的;
(三)辱罵或威脅監考、巡視等有關工作人員的;
(四)利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查看或搜索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五)其他違紀舞弊行為應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他人考試的;
(二)委托他人代為考試的;
(三)利用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接收或傳遞與考試有關信息的;
(四)盜竊試卷或标準答案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有計劃、有預謀集體舞弊或罷考的組織者;
(七)毆打、傷害監考、巡視等有關工作人員的;
(八)其他嚴重考試違紀舞弊行為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考試違紀舞弊行為,除開除學籍以外,給予學生的處分期限均為12個月。期滿後,按學校規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一條學生在已有處分期限内,再次有違紀舞弊行為的,按多次違紀舞弊認定;以處分等級重的加重一級處罰,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對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以事實為依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依據正确、程序合法、處分适當。
第十三條對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監考人員或考場巡視人員應當場認定。對考試舞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并保存好相關證據,在《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考場情況登記表》中如實填寫違紀舞弊學生姓名、學号、違紀舞弊主要情節,并要求該生簽名後退出考場。如學生拒簽但有兩名監考或巡視人員認定的,即可。
第十四條 對有考試違紀舞弊的,課程所在學院應在考試結束後即時将《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考場情況登記表》和書面材料、違反考試紀律考生的試卷和證據材料一并送交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學校對違紀舞弊的學生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對事實清楚的違紀舞弊學生應在考試結束24小時内做出拟處理決定,并予以教務部官網上公布,内容包括事實、處理依據等,并由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本人;
(二)學生對違紀舞弊事實認定或處理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主管部門提交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讨論研究決定,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三)對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處分,由主管部門代表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提交學校校務會審定,做出最終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處理文件自公布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并由學生本人及送達人在處理意見上簽字,如拒簽,有兩人證明并寫明情況的,視為送達;對于确實無法送達的,各學院應及時退回主管部門的負責科室,由主管部門在校園網上公告一個月,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處理文件送達後,學院應在1個工作日内把簽字後的原件交還至主管部門的負責科室存檔。
第十七條學生本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理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對被處分者的申訴,原做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認真進行複查,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3個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複。
第十八條本科學生考試主管部門為教務部,負責科室為教務部考試管理中心;研究生考試主管部門為研究生院,負責科室為培養與督導辦。
第十九條非全日制學生、在籍成人教育學生和本校參加校内外輔修學生的考試違紀舞弊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學生參加其他國家級、省級考試有違紀舞弊行為的,如另有專門的處理規定,則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考試違紀舞弊學生如有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認可的從輕情節,可酌情從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澳门永利集团304官网手机全日制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處理辦法》(中南大教字〔2016〕1号)屆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學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